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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园区企业建设工业厂房进行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园区企业建设工业厂房进行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园区企业建设工业厂房进行补助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对园区企业建设工业厂房进行补助的
暂行办法

为推动招引项目加快建设投产,引导优质企业项目落户乐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的工业厂房是指符合国家、省、韶及我市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在我市产业园区内,于2017年5月1日后报建,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对2017年之前入园的企业,增资扩产新建工业用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建设要求
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建设工业厂房的建筑面积须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厂房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
三、补助标准
(一)投资1亿元以下工业项目建设工业厂房补助标准:企业取得土地后(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准),3个月内动工,或12个月内(以合同约定为准)建成的项目,对自建工业厂房按钢结构16元/㎡、混凝土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建设工业厂房补助标准:企业取得土地后(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准),6个月内动工,或24个月内(以合同约定为准)建成的项目,对自建工业厂房按钢结构16元/㎡、混凝土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补助面积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计,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已建工程量分期申请补助。
四、财政资金补助的申请、审核和核拨
(一)由产业园牵头,会同大朗乐昌对口帮扶指挥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二)工业厂房按时竣工后,申报企业向产业园提出申请,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产业园初审,并组织审核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确定项目的补助方式与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审定。
(三)补助和奖励资金在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申报材料
(一)乐昌市企业建设工业厂房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投资合同、土地交易、厂房建设、设备投资等费用支出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工业厂房工程报建相关资料、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资料不齐、弄虚作假的。
(二)已经享受园区厂房补贴或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厂房补贴。
(三)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乐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6日印发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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