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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引优培强”产业共建三年行动计划促进乐昌产业 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引优培强”产业共建三年行动计划促进乐昌产业 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引优培强”产业共建三年行动计划促进乐昌产业提升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乐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引优培强”产业共建三年行动计划促进乐昌产业提升的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省、韶工作部署,紧密围绕机械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等产业,大力实施2017-2019年“引优培强”产业共建计划,着力提高创新能力,提升供给质量,培育龙头企业,推进示范应用,完善支撑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乐昌产业集聚发展水平,推动乐昌企业效益提升,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总量扩张,切实增强乐昌招商引资竞争力和产业发展持续力,开创乐昌经济发展建设新局面,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工作目标
按照“引好引优、培优培强”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企业扶持机制,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技术提升、服务升级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着力做好招商引资、企业提升、产业优化工作,力促增量提质、存量提升,力争到2019年取得根本性突破。
——招商质量明显提高。以招商引资三年“双百”目标为基础,重点围绕机械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等进行招大引强,并以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为突破点着力引进优质企业。2017年-2019年引进招商引资项目100个,合同投资额超100亿元,其中超亿元项目30个,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企业投资项目15家。
——企业水平明显提升。扶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显著增长,自主创新、资本运作、经营管理能力整体处于全韶关前列。2017年-2019年,培育新增规上企业20家,高新技术企业8家,上市企业(含新三板)1家。
——产业发展明显集聚。立足机械装备制造、新型材料两大特色支柱产业,并兼顾其他产业,到2019年,机械装备制造、新型材料企业各达30家以上,年产值各达到5亿元,打造“粤北机械装备制造产业的重要承接地”和“粤北绿色建筑装饰新材料产业的集聚地”。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和工作核心,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做好服务和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政策的配套支持作用,运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工作机制,实现多维度、综合政策把控的创新服务模式。
——坚持创新驱动。激发和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地方和企业科技合作,鼓励支持企业自建或共建研发平台,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培育壮大产业。
——坚持绿色发展。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重视行业研发、制造和使用全过程的环境友好性,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走低碳环保、节能高效、循环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坚持集群发展。坚持把工业园区作为“引优培强”主要载体。不断引进产业上下游企业,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平台,改造提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优化产业空间结构,加快推动工业布局向集约高效、协调优化转变。
四、培育措施
按照“选好、引优、培强”的原则,遴选企业或项目作为试点,支持其通过加快建成投产、实施科技创新、推进兼并重组、强化资本运作等手段提升综合竞争力。
(一)遴选计划
1.实施“星火企业”计划。每年遴选10家准规模企业、2家股份制企业进入企业试点库,通过强化政策扶持及引导,实现“小升规、股上市”的目标。另选取准规模企业3家、股份制企业2家作为候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替换。
2.实施“小巨人企业”计划。每年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和现有规上企业中,各选取10个项目(企业)作为试点,进入项目(企业)试点库,并对其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强化政策奖励和引导,实现提前完成建成投产的目标。另各储备3个项目作为候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替换。
(二)遴选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强烈的发展愿望;具有良好发展基础,所在行业发展前景好,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诚信经营、合规发展,近三年内未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2.参与遴选实施“星火企业”计划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乐昌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其中“小升规”的小微企业,要求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30万元以上;“股上市”的股份制企业要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有上市意愿。
3.参与遴选“小巨人企业”计划的项目(企业):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总投资额须1亿元以上,并承诺可以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前落地建设、投产达效。现有规上企业,原则上为产业共建企业,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超过4000万元,年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超过60万元。
4.认定并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设立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或相似类型的企业到乐昌新建项目,优先选取扶持。
(三)遴选流程
由市政府发布申报通知,各企业或项目单位自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各职能部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经遴选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具体申报材料、资金拨付等内容,另外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五、实施扶持奖励政策
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实施最优惠政策待遇,同等享受《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乐府办〔2016〕17号)、《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2017〕26号)、《乐昌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和《乐昌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等文件奖励扶持政策,同类型的奖励只享受一次(另有说明的除外)。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如有与乐昌印发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一条【项目招引奖励】。对于符合乐昌产业规划(机械装备、新材料)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用工等,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库,纳入“绿色建设通道”。在环评、审图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相关税费方面,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采取“先免后补”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条【项目建设奖励】。项目签约后2个月内动工兴建的,给予企业奖励3万元;动工后按规定时间竣工投产的(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动工后6个月内竣工投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动工后8个月内竣工投产),奖励5万元;投产6个月内申报上规的,奖励2万元;上规后6个月内产值达到0.5亿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上规后一年内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上述资金可叠加)。
第三条【企业展会补贴】。培育库中企业参加展览会,按照所产生的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参展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为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2万元。
第四条【企业提质奖励】。新增“企升规”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新增“股上市”企业、上新三板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第五条【经营贡献奖励】。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0%及以上,且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5%及以上,且税收达300万元以上;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30%及以上,且税收达80万元以上;按工业增加值新增部分的1%安排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单户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并不得超过上一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20%。
第六条【高管人才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的20%。
第七条【企业职工子女优惠政策】。凡经市商务局认定的招商引资企业,其职工子女义务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解决入学问题,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或收取借读费。职工随调随迁子女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不论户籍,均可在我市自由选择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凡经市商务局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企业员工在乐昌已购得住房的,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财政贡献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指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乐昌市分成部分)大于50万元,且与去年同期比增长50%及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与去年同期比增长100%及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部分的10%给予奖励;与去年同期比增长200%及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纳税强度奖励】。用地纳税强度10万元/亩、12万元/亩、1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照土地使用税的50%、75%、100%为标准进行奖励。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纳税强度180元/㎡、210元/㎡、240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缴纳标准厂房租金的50%、75%、100%的奖励。此项奖励金额与其他租金奖励补贴合计不得超过所缴纳租金。
第十条【金融扶持】。企业2017-2019年内用于在乐昌本地投资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贷款不予贴息。一年内,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创新扶持】。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搬迁入乐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乐昌地区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有效期内搬迁入乐昌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乐昌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库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具体奖励标准见《乐昌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对新设立并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韶关市级以上)、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科技厅认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省科技厅认定)、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厅认定)、企业研究院(省科技厅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国家级)等科技研发机构,给予5-4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乐昌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
第十二条【等级企业评定奖励】。年工业产值3亿元、年税收2000万元以上企业,评为C类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工业产值5亿元、年税收3000万元以上企业,评为B类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工业产值10亿元、年税收1亿元以上企业,评为A类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引优培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大朗乐昌对口帮扶指挥部、市产业园、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和推进“引优培强”计划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每季度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解决培育库项目建设发展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督导考核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协调重点问题。设立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入选企业诉求。产业发展“引优培强”计划年度目标任务等作为各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的予以严肃问责。市政府督办室将产业发展“引优培强”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列为年度重点督办内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提高工作成效。
(三)监督管理
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加强审计监督,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四)经费保障
成立乐昌市“引优培强”计划资金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设立5000万元产业发展基金,同时吸纳社会捐赠等资金扩充资金库,用于保障落实相关奖励措施。
(五)动态管理
将根据企业成效、实施情况,探索在试点企业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试点企业名额。每年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实现对应规模或效益增长的企业,启动“引优培强”扶持资金;对于当年未能实现对应规模效益增长的企业,启动预警和替换机制。

广州市乐昌商会

THE LECHANG CHAMBER COMMERCE
OF GUangzhou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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